114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恒雄
關 係 人 友維國際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陳雅君
林逸青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㈠相對人於112年8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㈡
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關係人等3人共同分別於112年8月29日、113年4月16日簽發,面額分別為8,856,000元、5,391,000元,到
期日分別為114年3月31日、114年3月19日之
本票2紙。
詎,屆期提示,尚有580,000元、2,090,000元及
遲延利息未為償付,為此聲請人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業據其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2紙、
存證信函影本、及土地
暨建物登記第1類謄本等為證。
三、又,經本院於115年1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等3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
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相對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尚得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以為救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附記:
一、請
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