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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藍彗熒  
相  對  人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惇淨  
相  對  人  張兆洋  
            謝淑貞  
關  係  人  張惇淨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①張兆洋、②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③謝淑貞分別於民國①104年2月9日②108年8月22日③108年8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40,000,000元、②70,000,000元③2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4年2月8日②138年8月21日③138年8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相對人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張兆洋、相對人謝淑貞、關係人張惇淨為連帶保證人於109年10月13日簽立授信契約書辦理授信,向聲請人借款,約定於授信總額度150,000,000元範圍內與聲請人為授信往來,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相對人未依約繳納,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20,675,795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件之聲請,業提出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第二類謄本、授信約定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客戶別進口到期資料查詢單、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回執、催告函本等為證。本院復於114年6月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嗣相對人於114年6月18日之陳報狀中陳稱,本公司已陸續還款約80,000,000元,致實際債務餘額已有相當幅度之下降。聲請人目前主張金額與實際債務已不符,因本件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價值遠超過聲請人剩下的債權,若法院逕以聲請書原列之1億2千餘萬元為基準對全部抵押物進行裁定准予拍賣,將對本公司現階段之權益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又雙方均有誠意持續處理後續債務清償事宜,盼法院暫緩進入拍賣程序等語。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今未表示意見。查,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性質係屬訟事件,非訟事件之性質對於實體事項之爭執並不審酌,至相對人雖陳報上開主張對債權額有疑義等情核係屬另外法律關係,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該部分應係實體法上之爭執、待實體訴訟判決以資救濟。故法院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公文書,並且該公文書俱經依法登記而有公示表徵時,法院即對上開書面進行形式審理,當聲請合於法定要件時,自應依法而為准許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四、次查,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亦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併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部份之標的物非屬本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將依職權將該部分聲請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34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民心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259.00
1分之1
張兆洋(1分之1)
002
花蓮縣
花蓮市
民心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305.00
1分之1
張兆洋(1分之1)
003
花蓮縣
花蓮市
民心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4,335.00
1分之1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3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美工九街6號
民心段0000-0000地號
商業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1層
一層42.84
42.84


平方公尺
 1分之1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002
00000-000
美工九街6號
民心段0000-0000地號
商業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121.92
二層112.24
防空避難室112.24
屋頂突出物9.43
355.83


平方公尺
 1分之1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003
00000-000
美工九街6號
民心段0000-0000地號
工業用、
鋼造、1層
一層995.06
995.06


平方公尺
 1分之1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004
00000-000
美工九街11號
民心段0000-0000地號
工業用、
鋼筋水泥鐵架造、1層
一層511.56
511.56


平方公尺
 1分之1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005
00000-000
美工九街11號
民心段0000-0000地號
辦公室、避難室、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1層

一層63.86
防空避難室56.84
120.70


平方公尺
 1分之1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006
00000-000
美工八街25號
民心段0000-0000地號
工業用、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1層
一層351.77
351.77


平方公尺
 1分之1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007
00000-000
美工八街25號
民心段0000-0000地號
住工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1層
一層174.17
防空避難室34.44
208.61


平方公尺
 1分之1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008
00000-000
美工八街25號
民心段0000-0000地號
工業用、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1層
一層170.35
170.35


平方公尺
 1分之1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