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藍彗熒
相 對 人 謝淑貞
關 係 人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張兆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
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
民法所定
抵押權人、
質權人、
留置權人及其他
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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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仁愛段六小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