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曾美蘭 
相  對  人  愛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鈺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愛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3年10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利息(率)及遲延利息(率)均無、違約金依擔保債權總金額按12%計算違約金,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3年7月26日簽立借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3年7月29日至113年10月29日。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負債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4年7月1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62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民享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50.00
100000分之2101
愛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000分之24747)
002
花蓮縣
花蓮市
民享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50.00
100000分之2101
愛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000分之24747)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6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民生路31號五樓之五
民享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12層
五層27.08
27.08
雨遮
3.80
平方公尺
1分之1
愛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1,340.0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101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35.4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44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