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古雪梅
薛金陸
薛文豪
薛雅瑄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所為之
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
正本中關於薛雅瑄稱謂之記載「
債務人」,應更正為「
相對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訟訴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