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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案由欄關於「繼承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乙○○」。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訟裁定亦準用之,觀諸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