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炳煌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聲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對於相對人林炳煌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欲對相對人為送達,
惟相對人現已遷出國外,致無法送達於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債權憑證、
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相對人除戶
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上載相對人已遷出國外,此有
前揭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