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世勳
上列
聲請人就
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對
相對人王連東有
債權存在,而相對人將其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
要保人變更為他人,致侵害聲請人對
上開保單價值所享有保險法上之權利,
爰聲請本院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上開要保人資料並聲請調解撤銷贈與行為等。
三、經本院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王連東為要保人(含原為要保人,其後變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資料,經該公司於民國115年1月15日以國壽字第1150013562號函復本院,本院復函知聲請人收受通知起7日內聲請
閱卷,並於閱卷後7日內具狀補
正本件調解相對人之基本資料等,上開通知已於同年2月24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
可憑。準此,聲請人既未補正,應認本件調解之聲請,依當事人狀況及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規定,應逕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