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受告知人 乙OO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又依
家事事件法第5
二、
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5元,
惟原告僅繳納1,500元。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9,30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佐,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足稽,是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