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未據提出
被告完整姓名及年籍之書狀,起訴不合程式而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⒈花蓮縣○里鎮○○段0000地號、玉里鎮高寮段634地號、玉里鎮高寮南段118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⒉補正被告完整姓名之
起訴狀,並
按被告及受告知人之人數,提出書狀
繕本(含證物)。逾期未補,即
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