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143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補正理由三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即
駁回訴訟。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請求
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或被代位人)所佔
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未記載
被告,無從確認當事人是否
適格,
難謂合法。又原告未陳明各
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及全體遺產範圍,致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裁判費。
三、
爰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補正被告(按其人數提出繕本),並提出下列資料,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
㈠被
繼承人甲OO之除戶謄本,及其
繼承系統表,並表明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㈡被繼承人甲OO之遺產範圍(如國稅局出具之
遺產清冊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㈢以遺產總價額乘以被代位人應繼分比例,得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扣除已繳1,000元,並予繳納。
㈣如未能提出具體遺產標的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裁判費
20,805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9,805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