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238號
原 告 黃沛渝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趙俊宏等人間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民113年10月29日)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
按原告主張其法定應繼份(9分之1,被
繼承人陳金花)、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價額新臺幣(下同)669,305元,而為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367元(669,305*1/9=74,367),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修正前舊法),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依卷內戶籍資料所示,陳金花之法定
繼承人原有「趙金貴」等9人,然趙金貴於101年7月28日死亡,其遺產(包括繼承陳金花部分)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部分被告
非其繼承人),並請原告查報其繼承人,並確認被告就陳金花遺產之法定應繼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