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291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
兼上一人
一、上列
當事人間否認
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二、此外,
按妻之受胎,係在
婚姻關係存續中者,
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民法第1063條定有明文。另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
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
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63條第1、2項亦有規定。準此,如有必要,被告亦得依前開規定另為請求,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