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30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甲OO間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
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查
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855元(按原告主張被代位人之應繼份12分之1、遺產價額6,682,266元計算,如有擴張再行計算補繳)。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
被告人數及受告知人提出
起訴狀繕本(含證物),並應查報被告間有無
代位繼承或轉繼承之情事,及提出
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