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柏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838,437元+2,192,109元=3,030,54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5,6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