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三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杜照美
杜之欣
杜之安
張淑滿
翁文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准予分割
兩造共有之花蓮縣○○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46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是就系爭土地部分,依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及原告之權利範圍36/75計算,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29,400元(計算式:191,250元/m²×33m²×36/75=3,029,400元);就系爭房屋部分,本院
參酌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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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載系爭房屋鄰近之不動產近年交易價格,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2,032元(計算式如附表)。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51,432元(3,029,400元+22,0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附表:系爭房屋價額之計算說明
㈠以系爭房屋(花蓮縣○○市○○路000號)於113年間之課稅現值19,100元、系爭土地於同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6,311,250元(191,250元/㎡×33㎡)計算,系爭房地價額比例約為0.003【計算式:19,100元/(19,100元+6,311,250元)≒0.003】
㈡以系爭房屋鄰近之花蓮縣○○市○○路000號房地,於113年8月20日之交易總價15,300,000元、前開系爭房地價額比例0.003、原告之權利範圍36/75計算,系爭房屋價額為22,032元(計算式:15,300,000元×0.003×36/75=22,0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