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詹德興
被 告 詹德和
詹鳳嬌
詹鳳鑾
詹富翔
詹雅雯
阮世宇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吳全段189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2,073,114元【計算式:(2,000元/m²×1785.72m²)+(2,300元/m²×3696.38m²)=12,073,114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及原告主張之權利範圍計算,為2,046,377元(計算式:8,900元/m²×459.86m²×1/2=2,046,377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14,119,4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75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149,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