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郭雨翰
被 告 蕭巧頻
林青青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主張
被告應返還
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並應騰空返還坐落於該土地上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就系爭土地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1,000元(計算式:24,600元/m²×85m²=2,091,000元),就系爭房屋部分,
參酌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房屋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間之交易價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083,230元(計算式如附表);又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98,000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4,272,230元(2,091,000元+2,083,230元+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系爭房屋交易價額計算式)
系爭房屋附近房地交易價額(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65,597元(計算式:總價11,650,000元/總面積177.6㎡=65,597元),而原告主張之系爭房屋面積為105.86㎡,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為2,083,230元(計算式:65,597元×105.86㎡×0.3=2,083,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