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咸亨
被 告 徐意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經
被告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8,91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本金795,898元+利息11,812元+ 違約金1,200元=808,910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