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詹帛霖
被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應賠償重量10.607公噸之牛樟樹材予伊,此部分因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應給付1,000,000元及其利息予伊,
惟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6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1,060,137元(計算式如附表),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2,710,137元(1,650,000元+1,060,1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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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1,000,000元+60,137元=1,060,137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