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譽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即合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吳茂松
原 告 陳碧枝
共 同
被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
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之範圍若包含本金及利息、
違約金,該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均應包含在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62號、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
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480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27,54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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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2,475,000元部分,自民國90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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