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曾鄒國源
被 告 楊佩溶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主張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8663號
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2,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