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0號
再審原告 周素麗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3號第二審
確定判決(下稱前訴訟程序)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而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
台上字第303號裁定意旨)。查原確定判決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64,600元,依
上開規定,
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3,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