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珍舜營造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邱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5,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35,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