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謝玉萱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分配表異議之訴,
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
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106年度台抗第1224號裁定意旨
參照)。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其所提書狀未表明分配表究應如何分配,致本院無從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提出記載原告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