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陳玉美
原 告 吳成發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7,100元(計算式:204,100元+326,000元+387,000元=91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