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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三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隆琪 
訴訟代理人  魏鼎諺 
被      告  杜照美    (遷出國外)
            杜之欣   

            杜之安 


            張淑滿 
            翁文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標的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花蓮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46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路000號,下稱系爭房地),系爭房地並無依其性質或使用目的有不得分割之情事。是以,原告基於系爭房地共有人之地位,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房地等語,並聲明:兩造共有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然被告杜之欣 、杜之安、張淑滿陳報同意法院審理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載,兩造間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等事實,亦為兩造所不爭執,然兩造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有據。
 ㈡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本文及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又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經查,本院審酌系爭房地面積不大(土地33平方公尺、建物為二層建築,總面積64.59平方公尺),共有人共有6人,若為原物分割,將破壞系爭房地之完整性,認將系爭房地原物分配予各共有人顯有困難。反觀系爭房地變價分割後由需用房地者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使產權單純,有助提昇系爭房地之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益。再兼衡系爭房地不會因變價分割而使其原先之利用狀態受有影響,系爭房地如採變價分割,使欲取得系爭房地之人能完整取得系爭房地之全部,以達系爭房地利用及經濟效益之最大化。此外,變價分割方案可探知系爭房地在自由競爭市場下最合理市場價值,由競價方式,確認競價時點系爭房地之最優價格,應較有利於全體共有人,且民法第824條第7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規定內容,已賦予各共有人於共有物變價分配執行程序,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此等分割方案,除可維持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確認共有物最大經濟效益,更兼顧共有人對共有物特殊感情,有利於各共有人,更可使系爭房地所有權狀態最終歸於單純,確實合於當前系爭房地使用現狀,益徵變價分割方案係最符合經濟利用、整體規劃利用,能迅速解決紛爭,澈底消滅共有關係,造成變動及損害均輕微,對各共有人最為有利,最為適切公允之分割方案,認原告主張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當屬公平合理之分割方式,足以採取,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將系爭房地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附表一】
編號
標的物
(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路000號)
應有部分
1
花蓮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三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36/75
杜照美18/75
杜之欣16/75
杜之安1/75
張淑滿1/75
翁文貞3/75
2
花蓮縣○○市○○段000○號建物
三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36/75
杜照美18/75
杜之欣16/75
杜之安1/75
張淑滿1/75
翁文貞3/75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三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36/75
2
杜照美
18/75
3
杜之欣
16/75
4
杜之安
1/75
5
張淑滿
1/75
6
翁文貞
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