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謝玉萱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無從核算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5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11月3日送達原告
受僱人,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是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於114年11月13日補正理由僅再次重申其起訴之意旨,未依照本院指示補正
訴之聲明,
難認為有效之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韻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