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全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曾吉生即淺草堂

代  理  人  劉冠賢 
相  對  人  叱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張善本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命其於送達時起3日內補正,已於115年4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郁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