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魏光宗 
相  對  人  倡鈺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10月28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勞雇雙方勞雇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動權益,以新臺幣(下同)45萬元清算和解,給付方式如下:前開給付分43期(114年12月15日至118年6月15日),資方應自114年12月15日起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除第3期(115年2月15日)金額為3萬元整外,其餘各期均為1萬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並將上開金額分期給付匯入勞方指定金融帳戶(銀行帳戶:7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魏光宗)。如有遲延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述雙方就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所衍生之一切爭議,雙方放棄一切法律上之請求權。」之內容,於新臺幣36萬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兩造間有關勞資爭議案即如主文所示花蓮縣政府調解紀錄,於新臺幣36萬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業經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為憑,信屬實,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如主文所示,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