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白靜宜
被 告 東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