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杜小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8,7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8,743元
杜小鳳

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8,743元
杜小鳳
自民國115年1月31日起
至115年2月28日起止
以本金2,761元按年息0.999%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
至115年3月30日起止
以本金5,545元按年息0.999%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
至115年4月30日起止
以本金8,352元按年息0.999%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
至115年7月30日起止
以本金178,743元按年息0.999%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民國115年7月31日起
至115年10月30日起止
以本金178,743元按年息1.998%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