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懷德
王樹鎔
楊懿茹即楊黎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
正本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4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3,4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李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