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7號
異 議 人 洪曉芬
上列
異議人因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
分公司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
業於115年3月27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期間業於115年4月20日屆滿(原期間末日115年4月19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延長至次日),惟異議人遲於115年4月21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