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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展延清算期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邱子芥 


上列聲請人聲請景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景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5年11月6日止。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景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由聲請人任算人,現正依法辦理清算程序。目前尚有部分應收債權尚未實現收回,相關款項仍持續催收處理中,致公司資產及債權債務關係尚未完全確定,清算程序尚無法終結。為妥完成全部清算事宜,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