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邱子芥
上列
聲請人聲請景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景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5年11月6日止。
理 由
一、
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景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由
聲請人任算人,現正依法辦理清算程序。
惟目前尚有部分應收
債權尚未實現收回,相關款項仍持續催收處理中,致公司資產及債權債務關係尚未完全確定,清算程序尚無法終結。為妥
適完成全部清算事宜,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