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5750號
債 權 人 官雪綸
上列
債權人官雪綸與
債務人睿鋐營造有限公司間
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
本件債權人官雪綸持花蓮縣花蓮市調解委員會114年民調字第133號調解書為
執行名義,請求債務人睿鋐營造有限公司應協助債權人就工程營造保險之變更,若債務人不願意履行前開移轉保險之行為,應退還債權人保險費新臺幣(下同)27,320元,
合先敘明。
二、
經查,
上開執行名義第四項內容記載為「115年1月31日前睿鋐營造有限公司同意協助官雪綸完成保險轉移(需加蓋睿鋐營造有限公司大小章)。」
惟債權人於115年3月5日聲請本院強制執行時,已逾上開執行名義記載債務人應協助轉移保險之最後期限(即115年1月31日)。又債務人於115年4月8日
開庭時明確表示,調解書期限已過,我們不願意再去完成保險的移轉,亦有本院
訊問筆錄在卷
可稽。是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睿鋐營造有限公司應協助債權人就工程營造保險之變更,顯已逾執行名義記載債務人應履行義務之期限,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債權人陳稱,若債務人不願意履行移轉保險之行為,則應退還債權人保險費27,320元部分,因上開調解書並未有該項內容之記載,欠缺執行名義,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