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家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代 理 人 羅志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甲○○之
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准對被
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花蓮縣○○市○○○街00號3樓之6、民國113年3月26日死亡)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
與否之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壹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
司繼字第55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
遺產管理人,茲依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