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賴麗文
關 係 人 七星潭水上明月海景渡假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永鐘
關 係 人 賴進明
鄭美娟
徐麗涵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賴麗文為
擔保其與
關係人七星潭水上明月海景渡假旅店股份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之債務,於民國110年4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七星潭水上明月海景渡假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邀同關係人賴永鐘、賴進明、鄭美娟、徐麗涵及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連帶保人,於114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0元並分36期清償,
惟關係人七星潭水上明月海景渡假旅店股份有限公司竟僅還款至115年1月25日即未依約還款,經核尚欠負聲請人18,2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又經本院於115年4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經合法送達後,其
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
可參,認聲請人主張應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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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
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