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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念庭 
相  對  人  楊相芸 
關  係  人  許光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相芸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債務,於民國113年7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78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3年7月12日簽立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並邀約關係人許光宏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650,000元,借款期間自113年7月17日至131年7月17日止,按月攤還本息。相對人自114年11月17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依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5條第3項第1款之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經查對,相對人尚欠負聲請人5,310,51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催告函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又本院於115年5月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經合法送達後,其今均未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參,認聲請人主張應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3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自強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12.00
1分之1
楊相芸(1分之1)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36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福祥街211號
自強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 55.11
二層 57.27
三層 38.49
150.87
陽台
15.24
平方公尺
1分之1
楊相芸(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