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景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伃婕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5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4年5月16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114年12月15日,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4年5月16日簽立借貸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元,並有利息及
遲延利息之約定,
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貸契約書、
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以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經核
前揭證據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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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1,102.0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1 | | | | | | | | | | |
附記:
一、請
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