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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景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子芥 


相  對  人  林伃婕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5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4年5月16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114年12月15日,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4年5月16日簽立借貸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遲延利息之約定,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貸契約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以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經核前揭證據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52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主權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750.00
1700分之60
林伃婕(1700分之60)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5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中和街190號八樓之二
主權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8層
八層54.21
54.21
陽台
5.36
平方公尺
 1分之1
林伃婕(1分之1)
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1,102.0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