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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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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真伃 
相  對  人  范綱展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范綱展分別於民國107年2月9日及同年月26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480,000元及1,8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分別於107年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5,400,000元(期限20年)及109年1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2,680,000元(期限15年)。相對人就上開債務於115年3月12日及115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依約定視同全部到期。經查對尚欠負聲請人本金共5,726,46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主從債務人資料查詢、貸放明細歸戶查詢、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又本院於115年6月18日函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未為意見之表示,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參,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5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慈惠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209.26
1000分之547
范綱展(1000分之547)
002
花蓮縣
吉安鄉
慈惠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0.24
1000分之547
范綱展(1000分之547)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56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民治路259巷29弄19號
慈惠段91-0007地號
住工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 65.10
二層 23.80
三層 65.71
四層 41.22
195.83
陽台

4.56

平方公尺
1分之1
范綱展(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