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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張薰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移轉通知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聲請裁定准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執行名義拋棄繼承公告、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以及掛號郵件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15年5月17日新警刑字第1150006220號函及查訪紀錄表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