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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繼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林志淵
張師誠
被 告 張玉美
受 告知 人 王有明
上列
當事人
間代位
分割遺產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