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
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
經查,
聲請人主張其為甲OO之
債權人,為利
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
爰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下稱
系爭事件)卷宗。
惟聲請人並
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既未徵得系爭事件當事人之同意,縱屬
甲OO之
債權人,
核與系爭事件至多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不足釋明就系爭事件卷內文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即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另請求本院提供確定證明書部分,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僅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既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本院自無從提供確定證明書予聲請人,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