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103號
115年度家補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代 理 人 林怡君律師
一、115年度家補字第103號部分(
聲請人A01)
㈠聲明第1項(A01請求給付財產,民國114年9月2日起訴)
A01以夫妻財產分配協議為據,聲明請求A02給付新臺幣(下同)35,672元及自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
起訴狀第5頁主張,未計
贍養費)。
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956元(本金35,672元、起訴前之利息284元),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裁判費1,500元。
㈡聲明第2項(A01請求給付贍養費)
A01以「贍養費」協議為據,聲明請求A02給付贍養費。本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請求金額、
期間(定期給付,期間逾10年)而為計算,標的價額核定為5,307,600 元(6,900*4+4,400*12*10=5,307,6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應徵費用3,000元。
A01主張
兩造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原協議A02按月負擔2,500元,聲明請求變更為10,985元。本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請求變更金額、期間(定期給付,期間逾10年)而為計算,標的價額核定為1,018,200元【(10,985-2,500)*12*10=1,018,2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應徵費用3,000元。
㈣以上共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A01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請求,特此裁定。
二、115年度家補字第108號(聲請人A02)
本件
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應徵費用1,500元。
㈡聲明第2項(A02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
㈢以上共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A02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