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12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A01(原名劉OO)間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
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
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查
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2,829元(依113年度司執字第27434號
強制執行事件就
系爭遺產現值鑑估16,028,489元、被代位人A01之應繼份3分之1而為計算),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095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63,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二、此外,原告於115年3月20日
閱卷完畢(含前案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就同一遺產請求分割事件),
迄未補正
適格被告及其法定應繼份。又本件既代位債務人行使其權利,為何將債務人列為被告?且本件分割遺產訴訟迄未以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當事人不適格,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