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陳玥妃
相 對 人 陳茂德
上列
當事人間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費用。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其對
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按相對人
平均餘命(22.02年)、花蓮縣114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15,515元),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為計算,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