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85號
原 告 甲OO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乙OO等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用。查原告起訴聲明求為:確認原告與被告乙OO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確認被告乙OO、丙OO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均因
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各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共計9,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即
駁回起訴。
二、此外,基於身分關係之排他性,受婚生
推定之子女,在未經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以
民法第1063條規定原因,依同條第2、3項規定
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並得勝訴
確定判決前,與具真實血緣關係之生父,無從因
認領、撫育、強制認領之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而否認其婚生性(最高法院112年度
台上字第2679號判決意旨)。準此,原告就
本件程序如有相關疑義,得向各法院訴訟輔導、
法律扶助基金會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諮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