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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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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長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駿翔 
被      告  創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