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范富榮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之訴,
惟聲請人家境窘迫,無力支出
訴訟費用,業已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申請無
資力之法律扶助獲准,
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訴訟救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向法扶申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有扶助之需要而准予扶助
等情,有法扶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
可稽,復無其他事證足認聲請人所提訴訟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前揭規定,應准予
訴訟救助。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佳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